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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水号 | 20230208003 | ||
标 题 | 单位以院内没有文件不予休育儿假 | ||
发件IP | 60.160.237.* | ||
写信时间 | 2023年02月8日 | ||
信件内容 | 反映所在单位不允许职工休育儿假问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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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状态 | 已处理 | ||
回复内容 | 尊敬的市民同志: 您好!您留言反映“所在单位不允许职工休育儿假”的问题已交我单位办理。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: 经查,2022年1月17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的决定》第十八条规定,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,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。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,再增加5天育儿假。2022年6月州卫生健康委印发《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》要求各县(市)严格执行,对新修改的《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明确育儿假可在当年享受,不结转到下一年;可一次性休完,也可分多次休。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。子女在当年年满3周岁的,当年仍可享受育儿假待遇,但应当在子女3周岁生日前休完。 经核实西畴县卫生健康局已于2022年9月7日转发《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的通知》,要求各单位、各乡镇落实好有关政策。西畴县兴街中心卫生院在执行政策中存在不严、不实的情况,州卫生健康委要求西畴县卫生健康局认真查找问题,结合各医疗机构实际,严格执行新修订《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,把中央、省优化生育政策,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要求落实好。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。祝您身体健康,生活愉快! 文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9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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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时间 | 2023年02月09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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